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不予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不予批准逮捕的三個條件是:
第一,涉案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1)有證據證明未發生犯罪事實;
(2)涉案行為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達到逮捕的證據條件。
第二,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比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衡量涉案行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的,就不能採用逮捕。司法實踐中,對於那些可能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採用逮捕。
第三,涉案行為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
上述三個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條,辦案機關就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對於上述第一和第二個條件,有相對比較客觀的標準,但是對於第三個標準,對於涉案行為人社會危險性的判斷,主觀性比較強,在實務中往往成為人情條款。
逮捕的嚴厲性體現在強行剝奪人身自由,羈押審查,通常直至判決生效時止。因此,如果涉案行為人沒有妨礙刑事訴訟的可能性,也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就沒有必要採用逮捕措施。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應當慎用。
-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取保候審保證人要符合以下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
-
詆譭商業信譽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詆譭商業信譽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詆譭商業信譽既遂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
利用職務之便合夥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一、利用職務之便合夥挪用公款怎麼處理?挪用數額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
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
一、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把假幣當做真幣誤收,後來並沒發現是假幣,在購物時當真幣繼續使用,因其主觀上沒有使用假幣的故意,因而不構成犯罪。但是,誤收假幣而後故意使用,其實質上仍是一種行使、使用的行為。對誤收假幣後故意使用的行為,除主觀惡性小、情節輕微、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