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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的明知司法解釋是從哪些方面來進行審查判斷

一、銷售假藥罪的明知司法解釋是從哪些方面來進行審查判斷?

銷售假藥罪的明知司法解釋是從哪些方面來進行審查判斷

銷售假藥罪判定是否明知,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查判斷:

(1)犯罪嫌疑人的從業經歷、學歷、專業知識。

(2)銷售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進貨渠道是否正當,有無合法手續;我國對藥品實行嚴格的審批、許可制度,如行為人從沒有合法手續的人員處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應當推定為其認識到假藥的可能性,主觀上系明知。

(3)銷售方式是否正常;從買賣藥品的交接方式、時間、地點分析,如是否在正規藥店進行銷售,是否在正常交易時間內銷售,如,夜間或小作坊地點交易,則反映出其對假藥的認知度。

(4)從藥品包裝、標籤、説明書等審查。

(5)有無批准文號、合法的經營執照及許可,是否盜用他人的批准文號,或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銷售假藥的主觀要件必須是故意,只要明知是假藥還進行銷售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而在認定明知上面就會從犯罪嫌疑人的學歷,以及還有銷售的方式,銷售的價格來入手審查,這樣才能確定是否讓當事人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