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銷售假藥罪最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最新司法解釋是: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 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重情節: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 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 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十七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生產”:
1.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説明書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銷售”。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於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一般情況賣假藥員工的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無論是個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還是單位共同犯罪銷售假藥的行為,我們都應該予以嚴厲的打擊,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應當及時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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