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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偵查方法有哪些?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偵查方法有哪些?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偵查方法有哪些?

簡而言之,其方法途徑不外乎如下幾種:

1、根據羣眾舉報或主動對可疑的廠家.商家進行檢查;

2、詢問知情人.受害人.檢舉人,選擇突破口;

3、利用銷售阿絡,—步步追查出犯罪嫌疑人;

4、從調查通訊工具和交通工具人手迅速查獲犯罪嫌疑人去向;

5、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6、鑑定可疑藥品;

7、加大對藥品的日常監督檢查。

二、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二條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十七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生產”:

1、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

2、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

3、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説明書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銷售”。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於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生產銷售假藥的立案追訴標準包括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目的,生產的符合條件包括合成,存儲,加工還有炮製藥品的原料的,將藥品的原料製作成成品,印刷包裝的原料提供給他人使用等。

標籤:假藥 銷售 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