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應該怎麼解決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應該怎麼解決
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某人起訴離婚,雖然起訴到法院2次,但是都沒有提供任何這方面的證據,這樣就使法院對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存在問號,才有了第一次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現在某人已經第二次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既然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法院給與夫妻雙方6個月的冷靜期,但是夫妻感情並沒有和好,已經第二次起訴到法院來,那麼可以視為夫妻感情肯定出現了問題,不然誰也沒有輕易到法院來打官司。基礎這種判斷,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即使對方不肯同意離婚,法院綜合案件情況,可以強制判決夫妻離婚。
為了增加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可能性,作為原告一方還是要聘請律,積極尋找相關證件,例如夫妻吵架,打架,居委會證明,鄰居證明,以及是否轉移財產的證據,這樣會增加勝訴概率。最後,本站提醒打開,第二次起訴法院離婚,即使對方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強制判決夫妻離婚,但是並不是百分之百會判決離婚,有些夫妻之間的事情比較複雜,法院處於各種考慮,可能判決不準離婚。
二、為什麼單純地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起訴離婚,法院並不會立即判決?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僅僅憑藉雙方的口説,很難認定夫妻感情的情況,所以,法院需要講究證據來判斷。具體來説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三、離婚起訴的技巧
1、熟練運用法院的基本訴訟程序。
這需要離婚較強的訴訟技巧和訴訟技能,並不是完全依賴法律規定等刻板的工具,經過長時間的離婚訴訟洗禮,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訴訟程序。
2、制定完美的離婚訴訟策略。
其次需要理解對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應訴基本方案,據此再製定一個完備的離婚訴訟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當事人的訴願,另外強調一點,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給對方一點空間利益,那麼也很難求得整個的訴訟利益,因此適當的以退為進,是高明的做法。
以上就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問題的回答。綜上所述,一般第二次申請起訴離婚,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起訴的話,法院一般是會判定離婚生效的。畢竟經過第一次起訴後給的6個月冷靜期後,若夫妻任何一方仍以感情不合為由進行第二次起訴,法院是會判定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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