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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會判緩刑如何折抵刑期?

一、羈押會判緩刑如何折抵刑期?

羈押會判緩刑如何折抵刑期?

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緩刑由於不是執行實刑,所以先行羈押的期限是不能折抵刑期的。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折抵的內容是判決確定的執行期限,不是判決的宣告刑。前罪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緩刑,緩刑屬於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不存在刑期折抵。對前罪、後罪實行數罪併罰後確定的宣告刑,也不存在刑期折抵。在宣告刑基礎上決定的刑罰執行期限,才是刑期折抵的對象,在確定刑罰執行期限的起止時間時,應當扣減前罪已經先行羈押的期限。

二、緩刑考驗期滿後怎麼辦?

被宣告緩刑並不意味着可以無條件地迴歸自由,相反,緩刑的設置實質上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刑罰。基於此,《刑法》中對緩刑設置了一定的考驗期。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認真遵守一定的規範,並積極參與社區矯正,方能最終獲得好的結果。具體來説,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後有三種情況:

1、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沒有重新犯罪或者被發現漏罪,則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相關部門予以公開宣告;

2、考驗期限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在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羈押的時間不會抵判緩刑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判緩刑之後,並不意味着就不對他進行處罰,而是需要有一定的緩刑考驗期的。緩刑屬於刑事處罰,在緩刑期滿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不執行原判決;若在緩刑期滿,存在違紀、違規、犯罪等情況,需要按照規定處罰並執行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