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羈押是否折抵緩刑?
一、依法羈押是否折抵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緩刑日期問題的覆函》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號函已收閲。關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在判決前的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緩刑日期的問題,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號關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管制前羈押日數如何折抵問題的批覆曾經作過解答,即:“緩刑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限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因此,不必把判決前的羈押日數折抵緩刑日期。”這個批覆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你院仍按此批覆轉告有關的人民法院。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二、審判階段的羈押期限
一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後,重新計算期限。
二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不應當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在押而被判決宣告無罪、在監管場所服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立即釋放。
一般在判刑之前有先被羈押過的,若之後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之前先行羈押的期限其實可以對刑期進行折抵。不過,若是被宣告緩刑的話,因為並非是實刑,而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這樣的情況下就算之前有被先行羈押,但是也不能對緩刑的日期進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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