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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孤證不能入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刑案孤證不能入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案孤證不能入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案孤證不能入罪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證據以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所以憑證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刑事訴訟調取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1、全面取證規則。即司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應當儘可能的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證據形式不僅要窮盡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還要儘可能地全面調取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實,也是確保正確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證規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已作了詳盡的規定。

2、合法取證規則,即要求取證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當。主體合法要求證據的調取人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

3、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在刑事訴訟中,控方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控告的事實負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控方舉證不足,則將承擔其主張或控告的事實不能成立的法律後果。被告人不負證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實的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對於刑事類型的案件進行處理的時候必須要講求證據,這也就意味着如果沒有證據的話是不能夠對於任何人來定罪,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證據是需要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如果是隻有單獨的證據沒有其他的證據佐證的情況之下,是不能夠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來進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