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走私判刑嗎?
一、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走私判刑嗎?
1、實施了走私行為並不一定會被判處刑事處罰,具體是否判刑,需要審理走私案件的法院確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2、區分走私淫穢物品罪與非罪、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把握:
(1)在主觀方面,走私淫穢物品罪須具有故意和牟利或傳播的目的才能構成。所以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其所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境的是淫穢物品,而認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因為這種故意內容不是走私淫穢物品罪的故意內容,故而不能認為是走私淫穢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數量又較小,只能認定為一般走私行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境,但行為人的目的不是為了牟利或傳播,也不能認為其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
(2)在客觀方面,如果行為人所走私的並非淫穢物品,不能認定構成本罪,走私一些格調不高,對人們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體上看不屬於淫穢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構成犯罪。
(3)從數量上看,儘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數量限制,但如果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的數量微不足道,且從整個案情來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
二、走私犯罪嗎?
1、實施了走私行為不一定會構成犯罪。
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是看走私行為的對象和偷逃税額。如走私行為對象是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或其製品、珍稀植物其製品、淫穢物品等法律規定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即構成犯罪;而對於走私行為對象是普通貨物、物品,如果偷逃税額達到五萬以上的,即構成犯罪,未達到的,屬於一般走私違法行為,接受行政處罰。
2、只有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條件的才可能認定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1)由於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的進口貨物、物品;
(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准;
(3)未補繳應繳税額;
(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税額達到5萬元以上。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准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補繳了關税的;雖然未補繳關税但是在海關批准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税、免税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准又未補交關税,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不是出於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認定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走私行為,這是由於一旦實施了此種行為,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罪了。任何人、任何單位在知道他人實施了走私行為之後,不得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否則提供幫助行為的公民,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走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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