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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挪用公款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挪用公款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1、挪用公款罪既遂的刑事責任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1、舉動犯又稱即成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挪用公款也不是一蹴而就犯罪既遂的舉動犯。而結果犯是以法定結果的出現為既遂,這裏的結果是指犯罪行為通過對犯罪對象的作用而給犯罪客體所造成的物質性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現實損害結果。挪用公款的既遂是以公款被挪用,脱離單位的控制這一結果的出現為標準的,因此,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形態類型只能是結果犯;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這種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到公共財產的安全,所以必須要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對此作出處罰,當然了,根據《刑法》第185條當中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採取的措施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處罰。但也不排除有一些是比較嚴重的,將會按照三年以上一季度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