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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拘役一月至三月會怎麼判?

一、量刑拘役一月至三月會怎麼判?

量刑拘役一月至三月會怎麼判?

量刑拘役一月至三月會按照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程度來確定最終的刑期。量刑時拘役是一至三個月的,法院會依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確定具體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二、拘役是怎麼執行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法律文書”是指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的複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地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執行機關執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之日起1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公安機關在收到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後,應馬上交付執行。執行機關應將罪犯及時收押,並通知罪犯家屬。

關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方式和執行場所,因犯罪性質、刑種、刑期及犯罪人的年齡不同而有所不同。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在當代的社會,對於不同的犯罪行為在進行處罰的時候,應該是考慮到犯罪的情節嚴重程度,還有就是具體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情節並不是特別的嚴重的情況之下,將會按照拘役來進行處罰,一般是6個月以下一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