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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幅度

法律1.01W
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幅度
無期徒刑罪犯如何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處算。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