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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處罰的標準是怎樣的

強迫交易罪處罰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強迫交易罪處罰的標準是怎樣的

強迫交易行為要構成犯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的是其非法獲利數額較大,多次強迫交易、社會影響惡劣的、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情況。

根據我國《刑法》第226條的規定,強迫交易行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按照前面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由此我們看來,構成強迫交易罪,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刑罰可以達到7年。

二、強迫交易罪該如何認定?

(一)與一般違法的認定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並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於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二)“交易中”認定

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在市場經濟中,自願交易是最基本的原則,而強迫交易行為違背了這一基本原則。我國法律對強迫交易行為進行了否定評價,我國刑法更是將其中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其中,行為達到嚴重情節的時候,按照《刑法》中的規定,一般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另外,單位也是可以構成此罪的。

標籤:強迫 處罰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