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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期滿後是累犯嗎?

監外執行期滿後是累犯嗎?

一、監外執行期滿後是累犯嗎?

監外執行期間,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不符合累犯的構成條件,不屬於累犯。監外執行又犯罪的,被收監羈押,未執行刑期及新犯罪判決刑期合併計算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不適宜在監獄等場所執行刑罰,暫時採取不予關押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監外執行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構,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二、申請監外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一)對於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部門批准。批准部門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構和原判人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執行的部門,批准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部門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三)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後登記表》,連同批准監外執行決定一併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構。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將罪犯的監督改造。

(四)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五)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後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

監外執行期滿之後不是累犯,犯人患有嚴重的疾病,必須進行保外就醫的,可以依法申請監外執行,需要犯人所在的監獄提出申請,並報上一級監獄管理部門進行批准。該部門批准監外執行的,需要通知執行地的公安機構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