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期間有漏案怎麼辦?
一、監外執行期間有漏案怎麼辦?
需要由檢察院進行處理,監外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應該將這個漏罪的,具體的請把方面的案件材料都移送給人民檢察院來進行處理,然後再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罰,然後再進行一個數罪並罰,畢竟這樣的一種立法本意是必須要得到遵守的,不可能是對原來的罪行不管不問。
監外執行,一般指的是由於犯罪人具有法律所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而暫時變換刑罰執行場地和執行的方式,監外執行是刑罰中的一種執行制度;一般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人,因為其具有不合適的收監執行的一些特殊原因,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則由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
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需要監外執行的,應該由執行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單位進行審查批准。犯罪人在監外執行期間,應該計算在刑期時間之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例如病癒、或者哺乳期滿之後,若刑期未滿,則可以繼續收監執行;如果刑期已滿,則應該及時釋放犯罪人。
二、監外執行是否需要告知被告人?
被告人被判刑監外執行,決定書應向被告人送達,這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監外執行是對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犯罪人,基於特殊原因而採取的一種暫時變更行刑方式,實施非監禁刑罰的措施。監外執行是刑罰進步的產物,體現了刑罰的人道與文明。
監外執行的對象是隻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適用監外執行。由於監獄關押對象的特定性,這裏所講的監外執行僅是有期徒刑犯的監外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監外執行期間有漏案的,需要檢察院負責處理,對犯人進行監外執行需要通告給被告,要由監獄提交申請,報監獄主管領導的批准,再由司法機構審核,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人,基於一種特殊原因不能在監獄服刑,而採取的暫時變更刑罰的執行方式就是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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