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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者免除產品侵權責任的類型有什麼?

一、銷售者免除產品侵權責任的類型有什麼?

銷售者免除產品侵權責任的類型有什麼?

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的類型主要包括: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絕對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追究致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為前提條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合理的抗辯事由以證明自己在製造、銷售產品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便推定其有過錯。

3.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只要產品存在缺陷並對消費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害,且因此使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無論加害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相比,嚴格責任原則具有先進性。

4.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因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發生以後,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即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只要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消費者維權投訴找哪個部門?

目前,受理產品質量問題的部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企業主管部門、商檢部門。

國務院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方面,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明確分工如下:

1、在生產、流通領域中,凡屬產品質量責任問題,均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所屬各級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負責查處;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配合。

2、在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生產、經銷摻假產品、冒牌產品的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查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配合。

3、在市場上倒賣、騙賣劣質商品的行為,凡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查處;需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協助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協助。凡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查處;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協助。同一問題,不得重複處理。

銷售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的受到損害時,可以到消費者協會舉報,進行維權。若發現有商家售賣假貨的,可以到工商局的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舉報。最後一種就是到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