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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達到吉林省詐騙罪數額標準會被量刑嗎?

一、沒有達到吉林省詐騙罪數額標準會被量刑嗎?

沒有達到吉林省詐騙罪數額標準會被量刑嗎?

沒有達到吉林省詐騙罪數額標準是不會被量刑的,吉林省法院、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2011年)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4000元以上,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共同犯罪的詐騙罪量刑標準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詐騙罪量刑標準(未遂):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對於那些雖然實施了詐騙行為,但是詐騙獲得的數額並沒有超過兩千元,此種情形由於並沒有達到認定詐騙罪的數額標註,故此該詐騙主體不會被人認定為是詐騙犯。對於有證據證明對方已經達到了數額標註的,就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以詐騙罪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