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生產者侵權責任怎麼劃分?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處,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是並列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擔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3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銷售者責任的,產品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該條規定了受害人可以要求生產者賠償的權利,也可以要求銷售者賠償的權利。
產品侵權責任的責任形式,不是真正連帶責任。這就是:
第一,在缺陷產品致人損害之後,受害人同時產生了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個是針對產品銷售商的,一個是針對產品製造商的;
第二,這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只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行使,選擇了一個請求權之後,另外一個請求權消滅。
第三,損害賠償責任的最終承受者,應當由造成缺陷的責任人承擔,如果缺陷是由製造者造成的,由製造者承擔責任,如果缺陷是由銷售者造成的,則由銷售者承擔;如果銷售者應受害人的請求權而承擔了侵權責任,而缺陷不是由其造成的,而是由製造者造成的,則銷售者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後,對缺陷製造者即產品製造者享有追償權,可以請求製造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後,根據法律的規定,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承擔責任後,可以向銷售者追償。生產者、銷售者內部如何承擔責任、如何追償是其內部關係的問題,不應因此影響其對受害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在生產者與銷售者的內部關係上,銷售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是以其有過錯為前提的,即最終來説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因為產品質量問題給個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的情況下,是可以找相關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來追責的,具體如何追責就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了,如果造成的損失比較嚴重的,那麼自然的承擔的責任也會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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