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階段的中止犯罪怎麼認定
一、預備階段的中止犯罪怎麼認定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
(一)時間性:發生在犯罪過程中1.既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實行階段。在實行階段,既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尚未終了時,也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已經終了後,結果出現前。注意:犯罪未遂只能發生在實行階段。2.犯罪不能呈現終局性形態。一旦不能出現預備、未遂、既遂,便不可能出現中止。
(二)自動性: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結果發生 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關鍵區分。
(三)客觀性:要有中止行為 犯罪中止分為兩種:
1.行為未實行終了,自動放棄。 此時中止行為表現為自動放棄,要求行為人必須真實徹底的放棄犯罪,而非暫時停頓。 注意:自動放棄重複侵害行為成立中止。
2.行為實行終了,有效防止結果發生。此時中止行為表現為採取自動有效防止措施。這種防止措施要具備兩個條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結果發生的性質,二要真誠努力的去完成。
(四)有效性 有效性指危害結果沒有發生。
1.種類:一是行為未實行終了,自動放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二是行為實行終了,自動防止結果發生,危害結果沒有發生。
2.地位:即使行為人自動放棄或積極努力防止,但結果仍發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結果沒有發生,是指行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為性質決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而不是指任何結果都沒有發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為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結果的犯罪中止。能與不能,應該以行為人自己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只要行為人自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把犯罪進行下去而自動放棄犯罪的,儘管客觀上不可能完成的,也應當認為是犯罪中止。
4.幾種特殊情況的判斷: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視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嚇唬而停止(因情況不同而作不同的認定);犯罪過程中因身體疾病而停止(一般認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動放棄)
二、如何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三、犯罪中止應當如何處罰
關於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各國有無罪説、不罰説和折中説之分,目前各國立法多采取對中止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做法。
我國刑法對中止犯採取必減免主義。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規定,對於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損害結果,則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為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的,則應當減輕處罰。這體現了我國刑法對犯罪中止行為的肯定和鼓勵。
預備階段的中止犯罪指的是在犯罪的過程當中自動放棄了犯罪的行為,或者是自動並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就是屬於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一般是沒有造成損害,因此會免除處罰或者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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