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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信用卡,根據2004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的規定的解釋》的規定,《刑法》所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機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詐騙(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因此,行為人實行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活動和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兩大要素。

行為人實行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活動客觀要件上,信用卡詐騙包含四個要素,包括欺騙行為、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獲取財產。

根據《刑法》規定,具體表現為如下行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根據《刑法修正案(五)》,此類信用卡詐騙行為區分為兩種: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2)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使用信用卡,是指按照信用卡通常是的使用方法,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支取現金。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由偽造者自己使用的,或由偽造者出售給他人使用的,均可構成本罪。

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是指行為人所持有、使用的信用卡是由髮卡銀行發行的,並非偽造的,但是行為人在領取該信用卡時是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由於行為人在申領信用卡是使用了虛假的證明材料,其在消費或結算後,髮卡銀行無法通過虛假的身份資料追償實現債權,因此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也屬於信用卡詐騙的行為。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包括:

(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作廢。

(2)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辦理停卡、退卡手續,並將該信用卡交回髮卡銀行的。

(3)因掛失而使信用卡失效。

由於信用卡作廢後,已失去消費、結算功能,對接收使用者而言,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實際上得不到真實的對價。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為人擅自以持卡人名義使用他人信用人,包括使用拾得他人信用卡,騙取他人信用卡,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以及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行為。

因為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在銀行信用卡賬户上的資金作為支付保證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就意味着持卡人資金的損失,在信用卡被有效掛失後的冒充使用還意味着給特約商店或髮卡銀行帶來經濟損失,所以刑法將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4.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客户在銀行賬户上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銀行批准,使用超過其賬上的資金額度的款項的行為。

惡意透支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範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2次催收後超過3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主要看只有人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持卡人如果多次在透支限額內使用信用卡就可積少成多,所以惡意透支也可以達到數額巨大和特別巨大的程度。

2009年1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對信用卡詐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做了具體的規定。

具體如下: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行為,可認定為“數額較大”。

同時,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

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任何已滿16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對於單位實施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主觀方面:

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具體表現為:

行為人必須明知使用的信用卡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實施詐騙;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