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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委託辯護律師的規定是怎樣的?

對委託辯護律師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對委託辯護律師的規定是怎樣的?

1、對委託辯護律師的規定具體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二、刑事案件指定辯護條件有哪些?

1、刑事案件指定辯護條件包括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且屬於以下情形之一:

(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2、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對於刑事案件,一旦公安機關開始偵查,那麼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託律師為自己辯護。若檢察院已經向法院起訴,但是案件被告沒有辯護人的,法院可能會指定法律援助機構委派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律師享有收取相應費用、查閲與案件相關資料等的權利。

標籤:委託 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