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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宿遷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江蘇宿遷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江蘇宿遷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江蘇宿遷企業或者個人生產假藥情節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1、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2、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3、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4、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三、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的主體是什麼?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綜上所述,江蘇宿遷不法企業或者個人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立案標準的會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檢察院審查後起訴由法院判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判刑的標準分為幾個檔次,從拘役管制量刑起點開始,隨着犯罪情節加重,可以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