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的條件
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應考慮的因素包括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一、法定因素
1、 看是否具備法定從輕和減輕情節。也就是是否符合《刑法》第67條和68條關於自首和立功的規定。具體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肇事者在案發後是否有主動報案、自動投案、委託他人報案等自首情節,當然還包括是否構成立功等因素。
2、 看是否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首先是刑期的要求,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處緩刑。對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備加重情節的一般交通肇事,才滿足緩刑適用的刑期要求。其次是實質要求,即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再次,必須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險性嚴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大,故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二、酌定因素
1、考慮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負的責任大小。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只有負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同等責任的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那麼在具體量刑時如果危害結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負的責任不同,量刑時亦應有所區別。
2、考慮被告人犯罪後的態度,包括認罪態度、案發後能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罪後的態度直接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的程度。對案發後沒有逃跑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應該予以考慮。
3、考慮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及時搶救、治療。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有這樣的現象,案發後肇事人在慌亂中忘記報案、投案,而是主動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搶救、治療。及時搶救、治療被害人並不是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但效果卻比自首更明顯,其直接避免、防止了損失的擴大,因而必須對被告人的這一行為進行鼓勵,即便搶救的行為並未能避免被害人的死亡,在量刑中必須予以考慮,而且筆者認為酌情考慮的幅度應比照自首進行。
4、考慮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進行積極主動的經濟賠償。被告人積極主動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經濟賠償,對被害人的健康或生命是一種補償,對被害人的精神也是一種撫慰,一定程度上修復了被交通肇事破壞的社會秩序。同時,被告人積極主動賠償的行為也是體現了對其自身過錯行為的正確認識,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
5、考慮當時的犯罪時空和周圍環境,如天氣狀況、地面路況等。很顯然,在冰天雪地和大霧天氣,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加大。分析肇事時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的對比程度,對於準確判斷肇事人的過失大小,進而準確地定罪量刑都大有裨益。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只要肇事司機能夠積極救護受傷人員,主動投案自首,積極給與受害者家屬經濟賠償,司法實踐中就能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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