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職務侵佔是犯罪嗎?
法律規定職務侵佔是犯罪,職務侵佔罪不屬於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二、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如前所述,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關係,從立法過程上看,職務侵佔罪由貪污罪分而來。
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
(1)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犯罪主體不同,這是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犯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其犯罪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從所有制性質上看,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財物。而貪污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雙重客體,它既侵犯了 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犯罪對象僅限於公共財產。
(3)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和法定刑不同。
三、職務侵佔罪共犯情節有哪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對於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從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來看,並未規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定要區分主、從犯;另一方面,某些犯罪行為從客觀方面也很難判斷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的作用大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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