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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汽油危險作業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經營汽油危險作業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經營汽油危險作業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這需要結合案件的情形來確定;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危險作業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3、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主體要件

是一般主體,(即指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即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損害財產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如侵佔類)身份的標誌。

(三)、主觀要件

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四)、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屬於我國公共安全

危險作業的行為是會侵犯國家的公共安全,也會讓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在犯了錯之後而拒不執行的,那麼還會加重當事人的處罰,所以,在作業時一定要以安全為主,必須要遵守法律的規定,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