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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汽油罪量刑標準40萬是什麼?

一、非法經營汽油罪量刑標準40萬是什麼?

非法經營汽油罪量刑標準40萬是什麼?

非法經營汽油罪量刑標準40萬是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經營成品油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對該罪要根據具體情況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

第一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了比國家規定位階低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但該國家規定未將該行為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並且刑事司法解釋也未將該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三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並且該國家規定將該行為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刑事司法解釋未將該行為明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比如無照經營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依本條願意是指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人不商”,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將會使許多沒有任何經營許可證(非經營者)的買賣物品和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的行為得不到懲處,因之,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非法經營汽油,情節嚴重的,將會按照非法經營罪對此進行處罰,自然人觸犯該罪名的,一般情況下都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處罰,如果沒有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就非法經營證券或其他方面的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將會按照5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