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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介紹賣淫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介紹賣淫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介紹賣淫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既遂的,會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是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構成介紹賣淫罪的要件有什麼?

1、客體要件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3、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是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等嚴重性病的;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涉嫌介紹賣淫罪,沒有特別嚴重的涉案情節,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涉案情節很嚴重,可以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罪必須是行為人故意而為之的,行為人存在過失行為,並不需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