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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被申請人不配合可以起訴嗎?

筆跡鑑定被申請人不配合可以起訴嗎?

一、筆跡鑑定被申請人不配合可以起訴嗎?

1、筆跡鑑定被申請人不配合可以起訴,但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請司法鑑定,此鑑定必須對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筆跡鑑定,親子鑑定等等,對方拒絕配合,會導致鑑定無法實施,無法認定需要通過鑑定確定的案件事實的結果。此時應當推定申請鑑定一方所主張的待鑑定案件事實成立。

因為負有舉證一方在向法院申請鑑定並得到法院准許時,已經完成舉證義務,此時舉證轉移到應當配合鑑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鑑定才能完成其舉證義務,其拒不配合鑑定,視為放棄舉證,應當對案件事實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

二、被鑑定人拒不配合鑑定的原因是什麼?

1、客觀因素。

司法實踐中,一方提出重新鑑定申請主要是針對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機構所作的司法鑑定書。在重新鑑定申請被依法准許後,被鑑定人往往會以該鑑定結論程序合法、鑑定人員資質合格,該鑑定結論客觀有據為由予以抗辯,並拒絕進行重新鑑定。

2、心理因素。

司法實踐中,司法鑑定可以由法院去委託、當事人自行委託、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其中自行委託鑑定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比較大,出於各方壓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慮,有些鑑定結構做出的司法鑑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

在一方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下,出於人的本性,當事人往往會出現害怕重新鑑定改變原先鑑定結論的心理,因此,他們以沒有時間等各種原因搪塞,拒不配合進行重新鑑定。而且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客觀上被鑑定人擺脱了“心理負擔”。

3、立法因素。

鑑定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不能濫用,為此,《證據規定》對重新鑑定的申請條件以及何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准許都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筆跡被鑑定、確定其真實性之後,才有可能會作為案件相關的證據。一方當事人提出鑑定請求之後,若是對方不配合,通常會被當作放棄舉證,且需要對案件事實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也即不配合筆跡鑑定者,可能需要承擔賠償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