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證據怎麼認定?
一、 商標侵權的證據怎麼認定?
根據“誰主張、該舉證”的原則,商標侵權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如果被告進行積極抗辨,此時被告應對自己行為承擔證明責任。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確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然後針對各種侵權行為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具體形式,侵權商品的數量,侵權行為(或侵權商品)的準確發生地點。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有:
1、被侵權人在先權利證明(包括商標註冊證等);
2、被請權人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證明(如發票等)
5、為各種侵權商標或者侵權商標商品及包裝進行印製、倉儲、運輸、郵寄等行為的單據。
被告針對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證據提出質疑,可以以該註冊商標已被商標局依職權撤消,自行註銷,與原告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標轉讓合同等證據,來反駁其並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二、商標侵權四個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是需要相關證據來進行證明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了商標所有權人權利損失,可以向法院上述規定的程序來提交相關證據,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的商標侵權行為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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