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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釋放流程是怎樣的

一、看守所釋放流程是怎樣的?

看守所釋放流程是怎樣的

看守所釋放流程是首先由看守所來進行一個按期釋放的整體過程的掌握,首先是進行相關的發放刑滿釋放的證明書,並且需要同時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要到原來的户籍所在地辦理相關的户籍登記的手續。可參考《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罪犯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並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户籍登記手續;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還。刑滿釋放人員患有重病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接回。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個月)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適用對象

從中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則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於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一個人如果被判處拘役,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肯定是要釋放的,釋放的總體的程序是由看守所來進行把控的,當然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説存在着一些具體的財務方面的保管的話,可以通知自己的家人來為自己代為領取相關的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