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犯進看守所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嫌疑犯進看守所的流程是怎樣的?
嫌疑犯進看守所的流程具體如下:
1、辦案機關作出拘留決定
《看守所條例》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2、公安機關憑藉拘留證拘留犯罪嫌疑人後安排健康檢查
《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3)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3、檢查待拘留者的隨身物品
《看守所條例》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4、建立拘留檔案
《看守所條例》第十二條 收押人犯,應當建立人犯檔案。
二、犯罪嫌疑人會被在看守所拘留多久
一般拘留十至十五天,具體的判罰時間根據造成的犯罪事實來認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30日,加上檢察院批捕的時間,一共37天。但是刑事拘留後,能不能放出來,就不好説了。因為檢察院如果批准逮捕,就不會釋放了。當然,罪行輕微,沒有逮捕的必要,公安也可以在30天內,直接取保候審。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是有關拘留預備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是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且有逃跑跡象等的公民的,但是在拘留的時候,需要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正式關押之前,需要安排身體健康檢查,檢查時若是發現待關押者懷孕了就不能關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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