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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最高院解釋是怎樣的

單位受賄罪最高院解釋是怎樣的

一、單位受賄罪最高院解釋是怎樣的

單位受賄罪司法解釋:通過立法正式確立了單位受賄罪:“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屬於故意,是經單位領導機構決策,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

3、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利用職權”,是指利用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權限,是否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就單位受賄罪而言,我國到目前為止尚未單獨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內容,而在最高檢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也是部分涉及到了對此罪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國家對單位犯罪也是比較重視的,畢竟影響到全民企業,相關的事業單位等活動,對於團體涉及到違法犯罪的,情節嚴重的會處一定的罰金,而且單位犯罪還會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