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法量刑情節分為哪些?
一、對於刑法量刑情節分為哪些?
(一)、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
法定情節:是刑法總則或者分則中明確規定的情節,如刑法中規定:正當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從輕或者免於處罰。又如: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分等,都是法定情節。
酌定量刑情節,簡稱酌定情節:是刑法沒有作出量刑的具體規定,只是根據有關刑事政策和經驗,由法官靈活作出的量刑適用情節。如刑法規定:被判處罰金的,如果由於遭受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酌情減少和免除。
酌定情節,它雖然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情節,但對量刑仍然起着重要作用。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內容時,不是量刑情節。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能説明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
3、犯罪的對象。在刑法沒有將特定對象規定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對象的具體差別,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
4、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內容時,危害結果的輕重對説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為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
5、犯罪的動機。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説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6、犯罪後的態度。犯罪後的態度,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既不是定罪的根據,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但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繫的一貫表現,卻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
(二)、應當情節和可以情節
應當情節:是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如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這是量刑是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決定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可以情節:是在量刑時法官依法律許可或者法律授權在量刑時的先擇性情節,如: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教唆犯罪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從輕情節和從重情節
從輕情節:是依據刑法分則的規定可以在規定的處刑幅度內從輕處刑的各種情形。如: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人又主動投案自首、積極搶救被害人並賠償其損失等,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其過失人在造成過失後的作為,即是減輕情節,主動中止犯罪,也具有減輕情節。
從重情節:是依據刑法分則的規定,在處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的各種情形,如過失致人死亡,本應主動投案自首,採取積極搶救措施,但過失人卻逃離,致傷者死亡,依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人逃離,不搶救傷者的情節,就是從重情節。
(四)、單功情節和多功情節
單功情節是僅有一種量刑情節的情節,如累犯,只有一種量刑情節從重。
多功情節是對量刑產生多種可能的情節,如初犯、偶犯、中止犯等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刑法案件裏面,使用最多的就是法定情節和酌定的情節,對於法院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不同來確定不同的情節,如果對於犯罪人員是屬於未成年人或者是帶有自身殘疾的人,那麼在處理的時候就會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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