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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標準有哪些規定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標準有哪些規定

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標準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堅持以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

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後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後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嚴重後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

二、法律解讀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隱匿攜帶炸藥、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託運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險品,足以毀壞該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毀壞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的辦案機關對蓄意毀壞航空標誌,造成交通事故的,也應處罰這類違法人員。攜帶危險、爆炸、雷管等危險品上飛機的,一旦查明我國的司法機關和交通部門,也將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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