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未遂的刑法規定是什麼?
一、詐騙未遂的刑法規定是什麼?
詐騙未遂的刑法規定是比照既遂犯進行從輕處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
二、什麼是詐騙未遂?
詐騙罪是侵犯財產罪中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頒發實施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具體是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有必要對“情節嚴重”作明確的認定。
三、犯罪未遂的判罰原則是什麼?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在我們國家詐騙類型的犯罪是存在着犯罪未遂的狀態,比如説由於他人發現導致沒有騙取到財物,在這種情況之下仍然需要進行處罰。只不過説比較既遂犯來説的話,還是比較輕微的一種處罰的方式,需要在既遂犯罪範圍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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