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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告不請律師怎麼辯護

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不請律師怎麼辯護?

刑事案件中被告不請律師怎麼辯護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不僅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父母、親友,甚至可以是工作單位推薦的人。或者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由法院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監護人”是指承擔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監督、保護職責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等。“親友”的含義比較廣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和朋友,這裏的親屬不僅指近親屬,也包括遠親。規定“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主要是考慮到這些人與委託人有一定關係,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賴的人。

二、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在這社會生活當中有很多人對自己的人生根本就是一種破罐破摔的態度,身處刑事案件當中既不認罪也不計劃聘請任何人為自己進行辯護,不過,如果實在無人為其辯護的話,法院也不會無緣無故的就指派律師為當事人進行辯護的,要先確認了被告是沒有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指定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