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自我辯護不請律師是否可以
一、刑事案件中自我辯護不請律師是否可以?
自我辯護是被允許的,但是還是建議委託專業的律師提出辯護意見。刑事辯護的目的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法庭自我辯護時,可以從是否構成犯罪、實施行為時的主觀想法、是否屬於從犯、是否屬於自首、是否主動認罪、有無悔罪表現、產生損害結果的輕重、有無被害人諒解、能否適用緩刑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法庭上自我辯護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應對處理,沒有可以通行的準則或規範。
二、刑事案件刑事辯護權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方式有三種: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
(1)指定辯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
(2)自行辯護。在公訴案件中,在向法院提起公訴前,被告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均可以依法自行辯護,對被指控的罪行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理由和根據。
(3)委託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
三、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雖然法律上准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我辯護,但自我辯護的這種辯護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幾乎從來沒有發生過。因為辯護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訴訟活動中起到的作用非常的關鍵,很多時候,犯罪嫌疑人自己涉身刑事案件當中恐怕也是當局者迷,再説辯護對各方面的法律知識的要求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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