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中止審理的期限如何計算
一、一般中止審理的期限如何計算
故中止訴訟案件的中止時間是得等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後才能恢復審理,故它的時間是不好確定的。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二)起訴後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三)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四)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五)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三、行政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在恢復會重新計算新的訴訟時效。任何案件一定要在規定的訴訟時效之內進行起訴,如果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雖然説人民法院還是會正常的進行受理,但是當事人在訴訟時效之外進行起訴,會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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