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以拒絕辯護幾次?
一、未成年人可以拒絕辯護幾次
如果未成年人第二次拒絕辯護的,法院應當不予准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絕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但同時規定,未成年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律師為其辯護,如果被告人是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法院不予准許。
犯罪嫌疑人分為 強制辯護 和非強制辯護,兩種情形不同
強制辯護案件
被告人可依法拒絕辯護一次,由法定機關再次指定辯護人辯護(或當事人自行委託)。被告人無權再次拒絕
非強制辯護案件
被告人可依法拒絕辯護一次,由當事人自行委託辯護人
被告人再次拒絕辯護的,應當自行辯護
辯護權是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一項最為重要的權利,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辯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還會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法律規定了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律師可以拒絕給被告人辯護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二、相關內容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作為他們的共同辯護人。
拒絕辯護:
1、被告人拒絕律師
《最高法解釋》第38條:“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如果屬於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第165條,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的,對於應當指定辯護的,不予准許;
其他情況可以准許,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辯護。
2、律師拒絕被告人
《律師法》第32條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發現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未成年人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還有一種就是限制性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那麼就通過父母或者父母委託的律師等為未成年人來主張權利,限制性的,也需要父母代理。但是隻能一次拒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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