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受賄的類型有哪些?
共同受賄屬於受賄行為的一種,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非法謀取利益。在共同受賄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即夫妻共同受賄。夫妻共同受賄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同時夫妻共同受賄的情況複雜,本文小編就給大家詳細解答一下夫妻共同受賄的類型都有哪些。
一、共同受賄的認定基礎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受賄犯罪則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認定比較簡單,一般不存在異議。而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受賄行為的性質認定較複雜,鑑於此原因,本文主要探討國家工作人員與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家屬受賄情形的認定問題。根據共同犯罪的內涵,國家工作人員與家屬是否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關鍵是取決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具體為是否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及共同犯罪的基本條件,既雙方是否具有共同受賄的犯罪故意,是否實施了共同受賄的行為。
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幾種類型及認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收錢後告知家屬,家屬保管並共同使用受賄款
此類情形中家屬雖然知悉當事人的受賄行為,並明知是受賄款而接受並使用。但其並沒有參與當事人的受賄行為,客觀上其沒有實施受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同受賄。這種情況下,家屬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知情人,可以作為案件的證人。家屬保管贓款或者消費贓款的行為,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沒有直接關係,但是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比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單獨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1.家屬單獨收取他人錢財,事後將收錢的事情及行賄方請託事項告訴國家工作人員,之後國家工作人利用手中職務完成了為請託人謀利的行為。此情形下對家屬的行為如何界定?
實踐中對此種情形有兩種意見。一種是此案中國家工作人員和家屬不屬於共同受賄。理由為:家屬不具備主體身份,手中也沒有職權,家屬的受賄罪不成立。只能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受賄論處。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家屬的行為構成受賄共犯。本人認可第二個觀點,家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共犯。首先,家屬主觀上有收受他人錢財的故意。再次,客觀上家屬有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為,並將他人請託事項轉達給了國家工作人員。其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對這種情況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以受賄罪論處。
2.家屬收受他人錢財後,沒有告知國家工作人員,而國家工作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行賄人謀取了其想要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家屬收取了行賄人的錢財,都會告知國家工作人員,但司法實踐中也出現這種情形。如,某人事主管部門領導張某的妻子李某,在家收取了來求她丈夫幫忙辦事的趙某5萬元錢,拿到錢後,因種種原因沒有將其收錢的情況告訴張某。而過後,張某覺得趙某工作上有能力,便在他提拔時主動推薦,並給了很大的幫助,使趙某順利升職。
這種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家屬收取他人錢財的事情並不知情,雖然客觀上為當事人謀取了利益,因沒有受賄的主觀故意、無收受他人錢財的客觀行為,不能以受賄罪論處。如果其因徇私情而違背職務職責構成其它犯罪的,應以其它犯罪論處。在司法實踐中,對其家屬李某的行為也很難認定為受賄罪,因為對其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賄故意很難認定,辦案人員也很難收集到證明二人共同故意的直接證據。
(三)國家工作人員與家屬都在場,收受他人錢財的情形
案例:國家工作人員王某與妻子兩人均在家,李某來到王某家,對王某説明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想讓他幫忙中標,隨後遞給王某幾萬元錢。王某收下了錢。李某給王某送錢的過程中,王某的妻子一直在場,負責招呼來客。
在此情形下,王某構成受賄罪毋庸置疑。王某妻子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的共犯?要看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於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案例中王某的妻子僅在一旁招呼來客,沒有明顯的與王某預謀、協商等共同受賄的故意。行賄人李某將錢遞給了王某,王某的妻子也沒有受賄行為。本人認為王某的妻子在此案中,只是充當旁觀者的角色,並沒有對王某的受賄行為起到任何的作用。刑法打擊的重點是本應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卻反將國家權力作為個人發家致富的籌碼的國家工作人員;對與之有密切的特殊的共同生活關係的家屬,除非其行為屬教唆、幫助性質,且情節嚴重,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徵,方能科以刑罰,否則不宜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不能將王某妻子的行為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在本案中,如果王某的妻子積極參與此受賄活動,比如慫恿王某收受錢財或者主動接過行賄人錢財等等,案件定性就不一樣了,根據家屬在受賄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將其的行為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
夫妻共同受賄的情況比較複雜,法律對不同情況的認定也有所不同。如家屬明知其收受賄賂並共同使用受賄所得錢財,則應認定為共同受賄;如家屬獨自收受賄賂或雙方同時在場收受賄賂,則應按照實際情況進行進一步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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