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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律師解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形象;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影響力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主體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有特定關係,年滿十六週歲的人;
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