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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為親友牟利罪和貪污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行為人在依法為其所在的公司或組織處理經營性事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而將事務交由其親友經營,而違背其義務,造成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損失的行為。

非法為親友牟利罪和貪污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貪污罪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不同:

1、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的親友在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一定的經營行為,付出一定的經營性勞動,這是其獲取非法利益的客觀基礎;相對而言,貪污罪通常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直接侵佔公共財物,其主客觀方面的危害性更大。

2、國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取的只是基於經營行為產生的利潤,儘管經常表現為明顯超出市場價格的暴利,但一般説來,利潤通常受到市場規律的制約,在一般社會觀念上必有一定的數額限度。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一方面,應當考察非法獲利者(即親友)是否實施了一定的經營行為。對於在國有單位的購銷活動中通過實施一定的經營行為牟取非法利潤的行為,一般可以依法認定為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反之,對於借從事經營活動之名,行侵佔公共財物之實的行為,則可以考慮依法認定貪污罪。

另一方面,還應當考察非法獲利者(即親友)所取得的是否屬於實施經營行為的“利潤”。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非法獲利者也實施了一定的經營行為,如在國有單位的購銷活動中參與實施了介紹貨源或商品買家等行為,但其從國有單位所獲取的已絕非從事經營行為之“利潤”或從事中介活動之“報酬”,其非法所得與行為時的相應市價或報酬水平顯著背離,以致達到了社會一般觀念普遍不能認同為“利潤”或“報酬”的程度。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主體: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客觀方面必須符合的條件:

1、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司、企業業務的便利。

2、必須實施了下列三種行為:

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

需要注意的是,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的商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成立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同時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只成立一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