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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同貪污犯罪如何認定

一、關於共同貪污犯罪如何認定

關於共同貪污犯罪如何認定

所謂共同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貪污犯罪行為。

貪污罪共同犯罪的認定是要看當事人的身份是否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如果並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那麼就不能認定為貪污犯罪當中的共同犯罪。也就説,貪污罪在進行定罪的時候,其身份是非常關鍵的部分。不過當事人雖然不屬國家公職人員,當時也具有貪污這種行為,刑法則按照其它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在認定共同貪污罪應注意以下情況:貪污共犯中,必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共同貪污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共同貪污屬於貪污情節較重的。

認定共同貪污犯罪時,除掌握其特點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貪污共犯中,必須包括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就貪污共犯的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二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三是上述兩種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四是與上述一、二類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人員;五是受國有單位委派的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罪共犯;六是受國有單位委派的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與該非國有單位中人員組成的貪污共犯。

(2)共同貪污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3)共同貪污屬於貪污情節較重範疇。

二、貪污犯罪違法所得的追繳、退賠與罰金

犯貪污罪的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貪污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刑法規定並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犯貪污罪的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此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屬於貪污罪的主體。

標籤:貪污 犯罪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