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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案件檢察院辦案需要多久時間

線索初查一般應在二個月內完成;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重大複雜案件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二個月。檢察院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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