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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律師打贏官司怎麼收費

一、一般律師打贏官司怎麼收費?

一般律師打贏官司怎麼收費

律師的收費標準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二、辯護律師的權利有什麼?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接受委託。

2、閲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3、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並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祕密,都無需審查起訴機關批准,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

4、發表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人的意見。

5、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6、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解除。

三、打官司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律師法》第二十六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為聘請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聘請人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聘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三)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四)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五)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打贏官司以後的收費標準不會是在訴訟活動結束以後才確定的,應該是當初跟律師簽訂委託書的時候,就已經確認了各種情況下律師的收費標準,而且即便是敗訴了,律師事務所也不會免費的為當事人提供各種辯護工作。個人找律師的時候,要考慮到經濟承受能力。

標籤:律師 打贏 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