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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對行賄人立案標準是什麼?

監察委對行賄人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監察委對行賄人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市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賄罪的罪行認定。

認定行賄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

其關鍵還是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三、受賄罪的罪行認定。

(1)因被勒索給予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仍然是索取賄賂。

(2)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財物的行為成立受賄罪。

(3)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成行賄罪;但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接受賄賂的故意,立即將財物送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不構成受賄罪。

四、行賄罪的罪行處罰。

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當今社會中也是會有許多不法分子會通過行賄的方式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那麼當做出行賄的行為後也是會危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同時也是會給國家以及社會的利益造成巨大的傷害,當發現了行賄的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是一定會對根據行賄的金額和造成的後果來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