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受賄罪的罰金如何確定的

受賄罪的罰金如何確定的

受賄罪罰金是多少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説,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規定,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刑法規定並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選擇罰金刑的適用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分別是單科式、選科式、併科式和複合式。

(一)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二)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三)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裏,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四)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並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

選擇繳納方式

(一)一次或分期繳納。犯罪分子按照判決確定的數額和指定的期限,一次繳納完畢或幾次繳納完畢。一般情況下,罰金數額不多或雖多但一次繳納不是太困難的,應限期一次繳納;一次繳納有困難的,可限定時間分幾次繳納。

(二)強制繳納。即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後,犯罪分子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的,法院可採取查封、拍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強制其繳納。

(三)隨時繳納。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都可以繳納。

(四)減少或免除繳納。即對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經查證屬實,可以根據其遭受災禍的輕重情況,裁定減少罰金數額或免除繳納全部罰金。

我國對受賄罪的罰金是沒有一個最大的上限的,也就是説,我國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受賄的罰金具體的數額,但是往往都會根據犯罪情節決定其具體罰金,而且最低罰金的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

標籤:罰金 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