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時懷孕的適不適用死刑
一、在羈押時懷孕的適不適用死刑
要是女性在羈押時懷孕的話,按照我國現行的規定是不能適用死刑的。《刑法》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根據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覆》,在羈押期間已是孕婦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願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仍應執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號《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中對第三個問題的答覆:人民法院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時發現在羈押受審時已是孕婦的,仍應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不適用死刑。
對於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一規定,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未出生的胎兒是無辜的,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其出生的權利。所謂“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仍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二、其他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是什麼
第一類人:已滿十四周歲但未滿十八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因為考慮到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都尚未發育成熟,他們的社會閲歷、人生經驗也什麼有限,無法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從客觀上作出正確判斷。同時,為了體現國家對青少年的人道主義保護。根據我國《刑法》 第49條的相關規定: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死緩)。是否滿18週歲,是指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週歲,而不是指審判時是否滿十八週歲。
第二類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絕對不適用死刑。其實,這個法律並沒有規定。但是很明顯我們都知道,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們的行為在刑法上根本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本來不視為犯罪,何來適用死刑呢?
第三類人:75歲以上的老人。有絕對不適用死刑,那就也有相對不適用死刑的人羣。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關條文規定:75週歲以上的老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説75週歲以上的老人犯罪的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判處死刑的。這體現了法律“矜老恤幼”的人道主義原則。但是如果75週歲以上的老人心智依舊歹毒,犯罪行為極為殘忍,對社會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依舊適用死刑。
所謂“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 僅包括審判時正在懷孕的婦女,而且也應包括因犯罪被羈押時已懷孕,但在審判前因某種原因自然或人工流產的婦女,即適用於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也就是説,只要刑事訴訟程序已經啟動,尚未結束,對此期間懷孕的婦女,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均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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