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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筆跡鑑定申請可否當庭提出

開庭後申請,法院一般情況下不會同意的。向法院申請筆跡鑑定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同樣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民事筆跡鑑定申請可否當庭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如果在一審中沒有申請筆跡鑑定的,二審法院按此規定應不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筆跡鑑定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鑑定結論證據不足的、鑑定機構不具備鑑定資格的,應該取消鑑定結果。鑑定的當事人應要求鑑定機構在鑑定書上簽字,確保鑑定證書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鑑定筆跡的真偽。

標籤:筆跡 可否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