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司法鑑定時間要多久?
在法院進行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經常要藉助司法鑑定出具的鑑定依據,司法鑑定可以進行鑑定的內容有很多種,包括人身損害在內都可以進行鑑定,司法鑑定部門一定要是法院認可的鑑定機構,否則不具有法律規定上的效力。很多人不瞭解人身損害司法鑑定時間要多久,下文中小編就此問題為大家做出解答。
一、人身傷害司法鑑定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人身傷害司法鑑定,在時間上是怎樣規定的呢?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説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5、鑑定專家的抽取和確定
二、關於鑑定專家的注意事項
1、鑑定專家的確定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不同的是,司法鑑定的機構本身就是有專家庫的,鑑定的專家就是從本身的專家庫中根據專業的要求抽取的。不同於醫療事故鑑定一個非常大的專家庫,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的名單。
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的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單數表決制不同,每一位鑑定專家的鑑定意見都應當在鑑定意見書中體現出來。並且在鑑定結論中有每一個專家的簽名或者蓋章。醫療事故的集體負責制,司法鑑定的個人負責制。
2、鑑定專家的迴避
司法鑑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由於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結論可以當做證據進行使用,因此在進行鑑定時要謹慎,人身損害司法鑑定時間一般都是三十日內可以完成,司法鑑定結論如果當事人不服的話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並不是一次鑑定就可以結束,因此在進行鑑定時儘量選擇專業的鑑定機構,以免出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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